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99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葉秀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參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事實及理由1.相對人於民國93年間與本行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尚欠聲請人款項計有20375元整未獲清償,遲延給付則依約定條款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並依第一條第八項規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可稽。2.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5996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0375元葉秀卿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1新臺幣20375元葉秀卿民國96年8月10日起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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