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124號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另定期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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