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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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828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正夫 、 蘇文宏 、 楊秀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相對人蘇文宏之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