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73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734號聲請人 楊敏盛 即敏盛綜合醫院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義龍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敏盛綜合醫院為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及提出主管機關相關設立登記資料。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10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