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建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2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建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為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23440號及96年度偵字第336號起訴,復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845號判決免訴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毛重51.04公克)、4包(毛重63.7公克)及2包(毛重1.3公克)經鑑定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
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制訂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是以,相關特別法有關沒收等之規定已於105年7月1日失效,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沒收對象為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其範圍比刑法沒收章大,且犯罪工具為「應」沒收,為防制毒品之需要,有於105年7月1日繼續適用之必要,以杜毒品犯罪,此觀諸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
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修訂之立法理由自明,從而,本件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應適用105年7月
1日施行之刑法第五章之一之沒收章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等相關規定,合先敘明。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845號判決免訴確定等情,有前開刑事判決、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扣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白色晶體6包(驗前總毛重50.5公克,取0.06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毛重合計50.4
4公克),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之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顆粒物4包(淨重58.9274公克、因鑑驗取樣0.3815公克,驗餘淨重58.5459公克)及顆粒物2包(淨重0.9904公克、因鑑驗取樣
0.0395公克,驗餘淨重0.9509公克),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之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4年2月23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及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4年9月14日(94)安鑑字第02304號鑑驗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應堪認均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2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從而,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前揭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
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左茹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成分│備註│├──┼─────┼────────┼──────┼──────────┤│一│白色晶體│6包(含包裝袋6│第二級毒品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個,驗前總毛重50│基安非他命│局94年2月23日刑鑑字││││.5公克,取0.06公││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克鑑驗用罄,驗餘││││││總毛重合計50.44││││││公克)│││││││││││││││││││││││││││├──┼─────┼────────┼──────┼──────────┤│二│顆粒│4包(含包裝袋4│第二級毒品甲│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個,淨重58.9274│基安非他命│心94年9月14日(94)││││公克、因鑑驗取樣││安鑑字第02304號鑑驗││││0.3815公克,驗餘││通知書││││淨重58.5459公克││││││)│││├──┼─────┼────────┼──────┼──────────┤│三│顆粒│2包(含包裝袋2│第二級毒品甲│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個,淨重0.9904公│基安非他命│心94年9月14日(94)││││克、因鑑驗取樣││安鑑字第02304號鑑驗││││0.0395公克,驗餘││通知書││││淨重0.9509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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