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4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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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43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4371號債權人高雄區漁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柒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自逾期日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基本放款利率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九六加百分之十計息,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九六加百分之二十計息,收取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