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63號
聲請人 林子喬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為原定徵收費用數額,加徵十分之五,故聲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1,000元後,尚應補繳聲請費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