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1號原告 蔡憶萍 被告 張淑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2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法官陳靚蓉法官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