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智字第12號原告優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智慶 訴訟代理人 張漢堯 訴訟代理人 劉思顯 律師被告靖旺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德川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薛惠澤 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百年度智字第十二號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審查原告優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靖旺有限公司、楊德川間請求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薛惠澤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智院真101技協1字第1010000176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由薛惠澤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0年度智字第12號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顏世傑
法官黃峻隆法官陳俞伶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