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5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黃卿 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陸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人黃卿如於民國92年11月12日書立點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債權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3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詎債務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至96年10月15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19,966元。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