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交簡字第3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竹交簡字第35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梓軒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21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梓軒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王梓軒於民國107年10月8日晚上11時3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區○道路二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鐵道路二段166巷口時,本應注意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道路、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之情形,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遵守道路交通之紅燈號誌而闖越直行,適 吳竑燁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市○區○道路二段166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前開巷口,2車發生碰撞,致吳竑燁人車倒地,並受有頭部外傷併頭暈、左肘挫擦傷、右手部及手指多處挫傷、右腰部及背部挫傷、右小腿、踝、足背及足趾多處挫擦傷等傷害。嗣經王梓軒肇事後留在現場,主動向據報前往處理之員警坦承肇事而查獲。案經吳竑燁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王梓軒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見
107年度偵字第12189號卷【下稱偵卷】第4至5頁、第8頁、第49至50頁),並有證人即告訴人吳竑燁於警詢及偵訊中之指訴(見偵卷第6至7頁、第9頁、第46頁),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一)(二)、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診斷證明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勘驗筆錄各1份(見偵卷第10頁、第11至13頁、第30頁、第53至54頁),及現場照片22張(見偵卷第14至24頁)、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照片6張(見偵卷第25至27頁),以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1片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4條業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31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原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284條前段則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新法提高法定刑上限,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前揭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規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被告於肇事後,在現場等候,並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不知犯罪嫌疑人前,主動向據報前來處理之員警坦承為肇事人,有新竹市警察局交通警察隊第三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證(見偵卷第31頁),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其他刑事前科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見108年度竹交簡字第355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1頁),然被告駕駛上開車輛行經肇事地點,未善盡駕駛注意義務,違規闖越紅燈肇致本件車禍、使告訴人受有傷害,其過失程度重大,實有不該,惟念其年紀尚輕,且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沒有工作、與家人同住、生活支出是靠自己打零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本院卷第13頁、第52頁),暨告訴人傷勢及被告雖與告訴人成立和解,願賠償新臺幣(下同)2萬2,860元,但迄今僅支付4期共1萬4,000元之賠償金,此有本院108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31號和解筆錄1份(見本院卷第57至58頁)及公務電話紀錄表3份附卷(見本院卷第61至6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鍾曉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呂苗澂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