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600號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非訟代理人 劉乃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萬國 、 劉雨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之現住居所地為何?
三、請提出為「必要」之醫療費用之相關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