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慶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經查:㈠被告陳慶誠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
畢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98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7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係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故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附表:
編號物品數量備註1淺綠色橢圓藥錠8顆淨重3.9920公克,取樣0.0179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綠色三角形藥錠6顆淨重3.6320公克,取樣0.017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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