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97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蕭淑貞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戶籍資料註明其已於民國111年1月14日遷出國外,自無法於國內為合法送達,此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非適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本件聲請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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