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號原告 吳國容 即大稻田自助餐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複代理人 王將叡 被告山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華群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複代理人 黃建閔 律師被告 簡元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