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374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依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建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