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小調字第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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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小調字第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蔡佳昌 相對人 黃安妹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小調字第4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下午3時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書記官呂姿穎調解委員吳碧珠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蔡佳昌相對人黃安妹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萬參仟元,給付方式:相對人於調解庭期當庭給付現金壹萬參仟元予聲請人代理人收受完畢。(簽名:蔡佳昌)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蔡佳昌相對人黃安妹調解委員吳碧珠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書記官呂姿穎司法事務官陳定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呂姿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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