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80號聲請人采祐紙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淑慧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吳克雯┌──────────────────────────────────────────────┐│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大亨通商有限公司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109年3月31日│177,195元│ZF0000000││││登癸│雅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