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原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原易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子祥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4382號、106年度偵字第17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