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7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洪儀婷 債務人 洪昭仁
一、債務人洪昭仁、洪儀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柒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洪儀婷於民國101年11月至106年4月間邀同債務
人洪昭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77,773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主文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洪儀婷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洪昭仁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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