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全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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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全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全聲字第88號聲請人台灣金屬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玉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五洲礦業集團有限公司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五洲礦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前請求對聲請人為假扣押,經本院以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087號裁定准許,然相對人尚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起訴等語。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就聲請假扣押(即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087號)之同一事實,業已向本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並由本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633號受理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誤。則相對人已提起本案訴訟,並無再由本院命起訴之必要。因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李云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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