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2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288號原告志新汽車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文廣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