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四號
原告金閣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麗照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房屋外牆之遮雨棚及金屬欄杆,據原告陳報拆除所需費用約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一萬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湘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許世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