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7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承宏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承宏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吳天明法官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毓珊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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