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鈦鋼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智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陽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3,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