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瑞恆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5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瑞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瑞恆就本院民國112年7月20日所為之
112年度訴字第1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泛稱:不服判決,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112年8月17日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狀,是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如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方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