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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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228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天明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0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安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