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號上訴人管家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素蕙 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 律師複代理人 羅元秀 律師
鄭任斌 律師被上訴人美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甯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 律師
翁健祥 律師複代理人 陳育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