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521號

原告 莊又蓉

被告 葉孟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為調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之適用問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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