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57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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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蔡孟如
被告 徐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57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年5月25日下午1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
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獻楠
書記官蕭雅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蕭雅文
法 官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