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57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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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蔡孟如

被告 徐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57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年5月25日下午1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

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獻楠

書記官蕭雅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蕭雅文

           法 官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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