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74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志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KEENLEADERLIMITED、 周慧萍 、薛富雄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KEENLEADERLIMITED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
㈡提出周慧萍為債務人KEENLEADERLIMITED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