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38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送達代收人 吳唐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補 字第 1938 號裁定(111.01.03)【本件裁判書】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司調 字第 19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