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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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38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送達代收人 吳唐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