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54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明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告訴人」欄內之姓名應更正為「 陳勇志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告訴人」欄內所載「林志明」,顯係誤寫,應更正為「陳勇志」,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方怡雯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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