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28號原告 陳居正 送達代收人 陳伯榮 訴訟代理人陳伯榮上列原告與被告 耿景泉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