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731號聲明異議人即選任辯護人 韓國銓 律師受刑人 許雅雄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05年度執緝字第209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又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許雅雄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61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得易科罰金;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49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10月28日以105年度執緝字第2091號發監執行,現仍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本件卷附之「刑事聲明異議狀」,狀尾雖以電腦打字繕打「具狀人:許雅雄」等字樣,然未經被告本人簽名、蓋章,僅有撰狀人「選任辯護人韓國銓律師」之印文,參酌受刑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上開聲明異議狀亦未有監所主管長官收狀代轉之章戳,足認本件係由選任辯護人以自己名義提出,然選任辯護人並非前揭法定之聲明異議權人,並無獨立提出聲明異議之權限,故本件聲明異議人既非受刑人許雅雄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揆諸上揭說明,其聲明異議之法定程序即有未合,且無從命其補正。
四、綜上,本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自應由本院逕予裁定駁回,以資適法。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劉敏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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