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6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 邱于霖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于霖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邱于霖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4,57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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