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 金上 重更(一)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李永然 律師
徐鈴茱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任順律師
萬建樺 律師 王以國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七0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陳國文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