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8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紅色藥丸半顆(驗餘淨重零點壹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
2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扣押之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紅色藥丸半顆(淨重0.23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640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紅色藥丸半顆,經送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原淨重0.23公克,取樣0.083公克,餘重0.147公克)無訛等情,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11月14日、CH/2008/B0
066號鑑定書1紙附卷足憑。上開扣押物既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