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72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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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7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72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陳宗仁 債務人 蔡賜恩
蔡秀珠
一、債務人等:
(一)蔡秀珠、蔡賜恩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蔡秀珠、蔡賜恩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賜恩於民國95~96年間就讀輔仁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蔡秀珠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2筆,計93,306元。約定倘債務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蔡賜恩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70,263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蔡秀珠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972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秀珠、蔡│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2.75%│││23610│賜恩││││││元│││││├──┼───┼─────┼──────┼──────┼───────┤│002│新臺幣│蔡秀珠、蔡│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2.75%│││46653│賜恩││││││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秀珠、蔡│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3610│賜恩│││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蔡秀珠、蔡│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653│賜恩│││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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