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秩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35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羅弘有
       羅民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9年7月9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9387381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弘有、羅民安與人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7月5日凌晨3時6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巷口。
(三)行為:羅弘有、羅民安行經前揭地點與 周政融吳宗倫
黃星豪 (均另案偵查中)因細故起爭執,進而徒手
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實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局調查時之自白。
(二)周政融、吳宗倫、黃星豪於警訊之陳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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