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819號聲請人丙○○
乙○○相對人即被繼承人甲○○亡)最後住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子女,被繼承人於民國94年7月5日死亡,聲請人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為此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惟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死亡前最後住所地為高雄市○○區○○路○○○巷○弄○號3樓,此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被繼承人戶役政資料在卷可佐,是本件拋棄繼承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其管轄法院,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