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豐簡聲字第37號聲請人 蔣敏洲 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 邱坤墀 間本院112年度豐簡字第780號遷讓房屋事件請求保全證據,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法官楊嵎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書記官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