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簡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聲字第37號

聲請人 蔣敏洲

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 邱坤墀 間本院112年度豐簡字第780號遷讓房屋事件請求保全證據,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嵎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蔡伸蔚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