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小字第665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665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鄭宇辰

被告 許旗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0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附表: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2,981元

97年11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

20%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49,030元

97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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