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建簡字第4號
原告 辜保源
被告 鄭睫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3年2月7日下午4時整,在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另原告應提出匯款予鄭睫倫之證據,而被告鄭睫倫應自行將112年12月25日答辯狀繕本(含證物)送達原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鄭美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建簡字第4號
原告 辜保源
被告 鄭睫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3年2月7日下午4時整,在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另原告應提出匯款予鄭睫倫之證據,而被告鄭睫倫應自行將112年12月25日答辯狀繕本(含證物)送達原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