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建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建簡字第4號

原告 辜保源

被告 鄭睫倫

李健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13年2月7日下午4時整,在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另原告應提出匯款予鄭睫倫之證據,而被告鄭睫倫應自行將112年12月25日答辯狀繕本(含證物)送達原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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