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3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鵬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一00年度聲沒字第二七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零貳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鵬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00年度毒偵緝字第九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經送鑑定結果確認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屬違禁物,爰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鵬州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七八二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00年度毒偵緝字第九十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足憑。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一袋,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確認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點0二六公克,驗餘淨重0點0二五八公克,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航藥鑑字第0九九七二四八號鑑定書一紙附卷可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九九四號卷第七十八頁參照),足認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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