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簡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80號

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振桂 及另名年籍不詳之曾姓被告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之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21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中記載對被告知債權總額債權金額計算書(或 陳明 計算式)及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異動索引及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裁定命其應於同年1月31日前補正,而此項裁定係於同年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能補正,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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