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291號
原告 陳秀珠
訴訟代理人 黃士哲 律師
被告 郭泳成
追加被告永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琳
一、上原告與被告郭泳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追加被告永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惟追加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被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7,5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000元裁判費,尚應補繳19,70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