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朝貴 代理人 蔡駿民 律師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劉建顯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黃怡玲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宗言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理人 羅瑋羣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1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1個月為一期,分72期(共6年)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分三階段於每月10日給付新台幣(下同)4,000元、6,000元及8,000元,清償總額約計516,000元(實際給付總額依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起,依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履行完畢為準),清償成數約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6.53%。嗣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以107年2月25日雄院和106司執消債更丞字第251號函將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上開更生方案之內容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經通知後,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及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未於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之規定,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另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以上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已過半數,所代表之債權額合計4,326,829元,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54.75%(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二分之一,是依同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有上開公函、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附卷可稽。此外,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一階段:107年6月以前每期4,000元;第二階段107年7月至109││年6月每期6,000元;第三階段:109年7月以後每期8,000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約6.53%。││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7,902,470元。││6.清償總金額:約新台幣516,000元。││7.清償方法:││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債權││人非金融機構者,依債權比例,於每月10日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1│土地銀行│686043│347│521│694│├──┼─────────┼─────┼─────┼─────┼─────┤│2│台北富邦銀行│882770│447│670│894│├──┼─────────┼─────┼─────┼─────┼─────┤│3│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537│805│1074│├──┼─────────┼─────┼─────┼─────┼─────┤│4│聯邦銀行│450968│228│343│457│├──┼─────────┼─────┼─────┼─────┼─────┤│5│玉山銀行│172731│88│131│175│├──┼─────────┼─────┼─────┼─────┼─────┤│6│台新銀行│0000000│596│894│1192│├──┼─────────┼─────┼─────┼─────┼─────┤│7│中國信託銀行│877176│444│666│888│├──┼─────────┼─────┼─────┼─────┼─────┤│8│第一金融公司│429457│217│326│434│├──┼─────────┼─────┼─────┼─────┼─────┤│9│萬榮行銷公司│623577│316│473│631│├──┼─────────┼─────┼─────┼─────┼─────┤│10│台新資產公司│498019│252│378│504│├──┼─────────┼─────┼─────┼─────┼─────┤│11│滙誠第一公司│718022│363│545│727│├──┼─────────┼─────┼─────┼─────┼─────┤│12│良京公司│304159│154│231│308│├──┼─────────┼─────┼─────┼─────┼─────┤│13│中華電信南區公司│7922│4│6│8│├──┼─────────┼─────┼─────┼─────┼─────┤│14│聖文森商榮昇公司│14576│7│11│1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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