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43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李東隆 被告 張文賢 即賢成工程行
黃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90萬651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萬9709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張文賢即賢成工程行於民國109年3月9日、110年3月30日、111年8月25日,均邀同被告黃麗卿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借據、連帶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分別向原告借款及約定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本金、利率及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還款,經原告催告仍不清償,依兩造約定已喪失期間利益,視為借款全部到期,被告迄仍尚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償還等語,爰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有規定。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連帶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利率表、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為證,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3萬9709元,應由被告負擔,並依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諭知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林依潔附表:
編號尚欠本金原借本金借款日到期日利率(年息)利息計算期間違約金11萬5560元100萬元自109年3月9日起至114年3月9日止3.453%自112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2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29萬9590元3.453%自112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2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22萬4823元50萬元自110年3月30日起至115年3月30日止2.598%自112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23萬1665元2.598%自112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35萬1504元50萬元自110年3月30日起至115年3月30日止2.598%自112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20萬6485元2.598%自112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461萬5348元500萬元自110年8月25日起至116年8月25日止3.223%自112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246萬1542元3.223%自112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2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總計390萬6517元7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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