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19號聲請人 王成智 聲請人 王林秀菊 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返還保證書,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
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所謂「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在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而供擔保之場合,因其係擔保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故必待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訴訟全部勝訴確定,或就債務人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2534號假扣押裁定,提供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所出具,擔保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之保證書(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號)為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該假扣押事件之本案訴訟業已終結,應供擔保之原因業已消滅,爰聲請返還本件保證書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假扣押所主張保全之債權為新臺幣3,000,000元,而其提出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勝訴部分僅為2,227,089元,並非全部勝訴確定,聲請人既已假扣押實施查封,難謂全無損害發生,自難認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聲請人亦未釋明其已定期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聲請人陳述之情形尚難認符合上開要件。依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不符合返還擔保金之規定,自不能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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